医疗审判中的指导与反指导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9-10-24 13:55:00

 

医疗审判中的指导与反指导

   江西在明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适用《民法通则》“直接导致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的同时,做出与最高人民法院允许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指导原则相反的低赔偿指导。
    江西把医疗鉴定统一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导有人负责鉴定制度相反的无人负责鉴定上了。
    江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针对上述指导与反指导的规定,将何去何从,章金泉的案件在这个节骨眼上将如何审理,非常值得关注。

    2009年10月14日,对于江西法院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根据这一天中国江西新闻网的报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即日起,下发全省法院执行”。而就在这一天,南昌市民章金泉按照法院的通知,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上诉费。他携子女起诉南昌市第一医院首次实施直肠癌经腹腔镜治疗术即损伤患者输尿管,且不诊断损伤,给肇事医生隐匿病历拒不提供复印致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法院二审受理。

  鉴定的统一与反统一

  据中国江西新闻网以《江西高院规范医患纠纷审判出台指导意见》为题报道,在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仁生表示:
  “需要说明的是,有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医疗鉴定‘双轨制’的并轨建议,但这应当是立法的问题,超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畴。因而,我们在这部分所能明确的主要是在现有鉴定体制下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协调。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将直接导致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因而原则上应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方面,人大代表已经提出医疗鉴定统一的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鉴定书鉴定人员签名盖章的形式要件;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章金泉在他的《民事上诉状》中提到了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辑委员会总结“民事[2007]013号案例”的指导原则第1项为:“在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应当是司法医疗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享有决定权、组织权,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权进行司法审查,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为该案作了长篇的评析指导文章《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垄断经营,不论过去是由政府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现在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上都是由医疗系统的“医疗人”垄断了这种鉴定,而法官无权组织医疗事故的专家鉴定。这样的制度,既不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也不符合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要求,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才不断出现医疗事故鉴定作弊、包庇医生、损害患者利益的事件,使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公信力大大降低,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民事[2007]013号案例”说明:第一,应当确认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司法鉴定,必须改变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技术鉴定性质。第二,法官应当享有全面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第三,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实行司法鉴定专家的个人负责制。第四,应当明确医学会在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中的职责,仅仅在于负责向法院推荐医疗鉴定专家,对鉴定专家进行行政管理,组织培训。杨立新教授还指出:法官有权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审查。
  另一方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此类问题“应当是立法的问题”为理由,在明确“直接导致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的同时,江西《指导意见》进行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原则相反方向的统一,“原则上应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没有鉴定人签名,没有鉴定人出庭。显然,江西把医疗鉴定统一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导有人负责鉴定制度相反的无人负责鉴定上了。

  赔偿的指导与反指导

  章金泉在他的《民事上诉状》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辑委员会总结“民事[2007]013号案例”的指导原则第2项为:“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基本法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赔偿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江西在明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适用《民法通则》“直接导致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的同时,做出与最高人民法院允许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指导原则相反的低赔偿指导。本网评论-医疗纠纷律师网-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江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针对上述指导与反指导的规定,将何去何从,章金泉的案件在这个节骨眼上将如何审理,非常值得关注。

作者:宋中清 医疗纠纷律师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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