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医院漏诊致死女教师案患方胜诉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9-12-23 15:35:00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9年12月21日上午,雅安市女教师许开诊的遗属接到雨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雅安市人民医院被一审判赔16万余元。宋中清律师代理李铭等人取得了阶段性胜诉。

    在庭审中,面对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雅安市人民医院曾表示诊疗无过失,同时医院又表示认可20%的过错参与度。医院对自己举证的川求实鉴[2009]临鉴257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还书面申请再次进行重新鉴定。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了雅安市人民医院存在漏诊失血性休克、诊治措施告知义务欠缺、对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诊断不力和对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的抢救治疗上存在失误,该院消化内科未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及危重病人抢救、交接班制度等过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过错基本被判决认定。

    (2009)雨城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节录:

    根据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川求实鉴[20091临鉴257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雅安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许开珍的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60%。”的鉴定结论,结合雅安市人民医院存在漏诊失血性休克、诊治措施告知义务欠缺、对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诊断不力和对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的抢救治疗上存在失误,并且该院消化内科未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及危重病人抢救、交接班制度等过失以及患者许开珍自身疾病所具有的特殊性,本院认定被告雅安市人民医院对许开珍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医院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治疗手段,患者许开珍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医院的行为不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的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雅安市人民医院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且本院已经要求原鉴定机构进行释和说明,故对该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原)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敬臣、李德洲、李钧、李强、李铭因许开珍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463.01元、丧葬费12362.5元、许敬臣被扶养人生活费3910元、死亡赔偿金202128元,上述款项共计222836.51元。由被告雅安市人民医院承担该损失的66%即155985.56元。

    二、被告雅安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许敬臣、李德洲、李钧、李强、李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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