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热点关注医疗律师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7-2-19 16:21:00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在2006年受到媒体的多方关注,一些热点问题的报道把宋律师的言辞作为权威观点引述。宋律师的办案经验被广泛传播。医疗纠纷律师网成为业内信息源网站。 

媒体传播

    5月18日,扬州日报、扬子晚报、新华日报、长安街时报等传统媒体对宋律师代理的毛红夫妇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审判例报道后,多家新闻网站分别以《聚焦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和《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尘埃落定》为标题进行了迅速转发。此后,山东电视台对该判例作了报道。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辩词判例”版主张兵律师对宋律师的《代理词》加精固顶,并赞誉为: 

    这篇代理词就是医疗纠纷的诉讼技巧的代表作!

 6月6日,中国IT权威门户-赛迪网发文《电子病历诊断报告》,报道宋律师的办案经验:

    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律师最近正在受理一起与电子病历有关的官司,为了防止医院私下改病历,宋律师和原告早早把每天的用药清单打印出来,“这样,即使病历被改了,我们手里也有个依据。”

    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主办的《医药经济报》刊发《篡改病历定性之争》一文,报道: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在“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上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引述宋律师的观点为: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资深律师宋中清对此有不同观点,他认为,这条规定听起来像是对医生的惩罚、对患方权益的保护。其实,这是对医疗机构的变相保护,是对患方赔偿权利的损害。据宋中清介绍,因篡改病历而不组织事故鉴定,和直接定为医疗事故这两种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尤其在赔偿方面。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没有死亡赔偿金(按照相关规定,广东省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295398元);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很明显,这一规定把本来不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生篡改病历医疗纠纷转而定为医疗事故,可以使医疗机构‘节省’巨额赔偿金,使患方难以获得巨额赔偿。”

    11月17日,《医药经济报》刊发《医院遭遇“自家人”起诉》一文。该文引述宋律师的观点为: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资深维权律师宋中清认为,就诊疗常规来说,上述案例中,医院急诊室在急救之初没有急诊医生在场,反映出医院内部制度和管理上的混乱,死者家属完全可以以此为由推论医院延误诊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宋中清还强调,从紧急抢救一开始,王女士的同事作为医务工作者,就应该意识到他们此时和王女士之间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同事关系,而是建立了医患关系,必须按诊疗常规为死者建立诊疗记录等。“否则医院将很难为自己举证”。

    12月22日,《医药经济报》刊发《医疗赔偿面临“两金分割”》,以“此案的判决对国内类似医疗纠纷案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主题深入报道宋律师的案例。文中引述宋律师的观点:

    代理律师宋中清指出,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它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生命的丧失而致收入的减少,是财产损失。这不仅仅因为2003年12月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了这样确切的规定,而且,一直以来对于人身损害都是以收入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从计算方式上就可以看到,也完全应当看到,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就是若干年限的收入减少的总和。这与原判决认定应当适用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6个方面因素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这一司法解释在本案一审之前就已出台,本案理应支持再审申请人在死亡赔偿金之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原判决中根据这6方面因素来裁量精神赔偿的数额没有错,但应该将之与死亡赔偿金区别开来。”宋中清认为。

    法院再审判决最终对宋中清陈述的理由予以采纳,重新按收入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判决湘乡市某医院赔偿李某夫妇死亡补偿金99828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加上赔偿的丧葬、交通、住宿费用,医院共赔偿给李某夫妇194589.2元。

互联网传播

    宋律师总结了患方的经典诉讼经验,医疗纠纷律师网律师说法”专栏于2006年6月5日发布了《医疗纠纷诉讼患方若干策略》。该文被就医网东方商人论坛西祠法律频道广西专业律师网吉林法律在线阿里巴巴·商业论坛等相关网站以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方式转发。

    医疗纠纷律师网于2006年5月11日发布了《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终审判决书》。该文被四川绵阳律师网福建医疗律师网等相关网站以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方式转发。

    医疗纠纷律师网于2006年10月9日发布了《医调律师办案流程》。该文被广西律师服务网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中国就医网等相关网站以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方式转发。

    另外,宋律师办理医疗案件的代理词、其他办案经验总结、学术文章等,在2006年被互联网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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