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医院输错血案开庭 巴州法官不准专家出庭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7-2-19 16:28:00

图片:庭审中的原告方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家宏等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巴州中院既没有根据原告的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又没有准许患方请来的专家辅助人出庭。

    针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书》,原告提出质疑,认为依据医院提供的篡改过的假的主观病历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宋律师通过分析客观病历等证据指出该《书证审查意见书》的“书证摘要”部分表明其没有对《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体温单》和《鲍曼不动杆菌痰培养+药敏试验报告》等客观病历作出分析,因此属于不完整的鉴定。庭前原告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原告当庭书面申请补充鉴定也被合议庭告知没有必要。

图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通过宋律师联系到某三甲医院血液科的一位专家,庭审前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了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出庭的书面申请,并请来了该专家。法官当庭表示如果需要专家出庭应由当事人申请后,再由法院选择哪位专家,而不是一方当事人自己选好专家。合议庭简单合议后,拒绝了原告关于该专家出庭的举证申请,只准许该专家提供对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宋律师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是“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该专门知识的人员就应当是当事人选择的。

    宋律师重点阐述了新发现的医疗错误。在当庭发表的《代理词》中,宋律师论证:

    “《长期医嘱单》和《体温单》无可辩驳地证实被告自李明远入院到错误输血前的时间段,违反抗生素的使用常规,频繁更换抗生素品种达到八种之多。更换频率过快,使药物的疗效还没有充分发挥就被换掉,并客观导致耐药菌的产生,为以后尤其是输错血后的治疗造成障碍,一步步把患者推向危险的境地。

    “《临时医嘱单》证实被告在早期的治疗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持续大量滥用激素,违反了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和禁用症。从李明远入院到被告错误输血前,被告使用了大量的激素药物地塞米松和氢化考的松。《长期医嘱单》证实2004年4月21日、24日,以及26日以后,被告给患者使用了抗真菌药氟康唑。证实患者此时存在真菌感染。而《内科袖珍药物治疗手册》证实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包括‘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真菌感染’是该类药物的禁用症。”

     宋律师发表的《代理词》最后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九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的证据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此,法律没有赋予法官其他裁量权。”

    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当庭调解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一、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新闻链接:

    2004年5月1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对O血型病人李明远输入了AB型血液。后李明远病情恶化、多系统出血及多器官衰竭,于2004年5月23日死亡。

    死者李明远的父母起诉后,经审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曾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4)巴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当事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死者李明远的妻子和儿子申请参加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发回重审。

    死者李明远曾经冒着失去自己生命的危险去拯救别人,他在有生之年的后期也得到过库尔勒人民(包括巴州法院法官)的正直之心的关照。

发表评论:
天涯博客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