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沭阳手术致死案再次开庭 医院被指非法行医 |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7-2-19 16:31:00 |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月5日下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薛金方诉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宋律师为原告请到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详陈医院违规医疗行为,揭露损害真相的原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生李某担任原告代理人指称医院非法行医。 图片:沭阳县人民法院 该案曾于2006年1月17日在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提供的病历原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病历如何被原告方掌握提出疑问,宋律师告知系院方职工借阅出来交给原告方的,病历来源完全合法。2月5日的开庭,基于被告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经两次鉴定已经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图片:宋律师和专家辅助人 原告通过宋律师联系到某医院泌尿科的一位专家,经沭阳县法院准许出庭说明专业性问题。这位专家当庭详细陈述了医院在治疗姜亚林过程中涉及的诊疗常规和医院违反的情况。所谈的问题紧扣入院录、长期医嘱单、手术记录、危重病人护理单、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证据。 根据原告的申请,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派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江苏省医学会没有派鉴定人出庭,尚没有针对原告提出的质询问题提交书面答复。宋律师代理原告对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书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该鉴定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结论证据,没有鉴定人签名,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出庭程序要件。 把姜亚林的病历从沭阳县人民医院借出并交给薛金方的医生李某出庭担任薛金方的代理人。该医生当庭指出沭阳县人民医院在治疗姜亚林的过程中还违法使用实习医师独立完成下医嘱等诊疗行为,依法构成非法行医。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没有了合法根据。 法院根据当庭查明的这些情况告知原告方庭后提供调查非法行医问题的书面申请。再次宣布休庭。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新闻链接: |
- 上一篇:巴州医院输错血案开庭 巴州法官不准专家出庭
- 下一篇:大型网站传播医疗纠纷律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