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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院著名专家被两家鉴定认定医疗过失 |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7-8-1 9:31:00 |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7年8月20日即将开庭审理的死者袁璐母亲诉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西南医院某著名医师的医疗行为已经被前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存在医疗过失。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中清律师将在8月20日代理原告邹洪杰出庭参加诉讼。 2005年8月,山东金剑鉴定认为西南医院确有用药不当。分析认为:贺普丁使用说明书记载直至今日,国内尚无足够的临床研究资料用以贺普丁用于接受器官移植(详见贺普丁使用说明书),另外贺普丁使用专家指导意见记载使用贺普丁时,其ALT/L、AST/L等于或大于正常的2倍,方可使用。而本患者系肾移植术后。况且当时(2004年12月24日)使用贺普丁时ALT58U/L、AST45U/L未等于或大于正常的2倍,故认为此患者不适宜用贺普丁,属于用药不妥。门诊医生未告知停止用药(贺普丁)的危险性;未告知器官移植术后不适宜用贺普丁,剥夺了患者对贺普丁停药危险性的知情权和器官移植术后不适用贺普丁药物的用药选择权。患者2005年2月14日入院后,病情较重。应采取抗病毒治疗为主的综合措施。生化检验结果已表明有严重的凝血功能障碍,不应当实施血透,医院治疗、抢救措施不当。被鉴定人袁璐死亡与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受理后,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联系,并委托华大方瑞进行了重新鉴定。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为:在长期服用贺普丁后,乙肝病毒定量出现逐渐增加,检查结果显示用药无效,该院仍继续嘱其服用贺普丁,用药时间过长,其医疗行为有一定过错。另外,门诊医生对袁璐使用贺普丁的危险性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袁璐停用贺普丁后出现明显反应。后期病情恶化,治疗措施力度不够,救治态度欠积极,其医疗行为有一定过错。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显然对更好地救治袁璐所患疾病及挽救其生命不利,综合分析认为,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袁璐死亡后果中占次要责任。 资料链接: 经治医师——中华医学会病毒学全国委员兼理事、中华感染病学分会肝衰竭及人工肝学组副组长、全军感染病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及中华感染病学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拉米夫定临床应用专家小组”成员。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感染病专科分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1951年11月出生,1985年获第三军医大学传染病学硕士学位;1990~1991年入选国家卫生部笹川医学研修生,赴日本岐阜大学第一内科,从事肝炎及肝衰竭研究;1992年任科副主任,被破格晋升为教授及主任医师,当时为全军四所医大最年轻的正教授;1993年任科主任;1995年全军任全军传染病专科中心主任;1995~1998年作为博士后先后在美国加州大学及霍普金斯大学从事肝炎研究,两次留学期间深得日、美著名专家赏识;2000年至今任全军感染病研究所所长、重庆市肝病研究所所长及西南医院感染病专科分院院长。 从事临床一线工作三十年,虽然工作繁忙,但他仍坚持看门诊和查房,参加会诊、病例讨论等,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不仅拥有大批西南地区病人,且在全国有很大影响,经常应邀到全国各地会诊,同时众多患者慕名而来。主要特长为肝病特别是慢性乙、丙型肝炎的诊断和治疗,是全国肝炎抗病毒治疗实践指导小组成员,擅长于各种严重肝病如肝炎肝硬化及重型肝炎的救治。 他总是把治病救人这一宗旨放在第一位,做到了急病人之所急,病人的利益高于一切。对重危、疑难病人更是有求必应,随叫随到。为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问题,查找中外文献,咨询于中外有关专家。靠着他的临床经验、真才实学和锲而不舍的精神。使众多重危病人得以明确诊断和康复。其中有不少重危病人连家属都打算放弃抢救,而通过他的精心救治,获得了新的生命。 先后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共四十余名。由于他学术精湛,不断传授国内外及个人先进经验,他的学术报告深受学员、医师及会议代表的欢迎。多年来应邀在全国学习班、各省及直辖市感染病学术年会、全国专业会议、国际学术会议上进行专题讲座和报告。国内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国外如旧金山(美国感染病年会)、费城(宾州大学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迈阿密(迈阿密大学肝病研究中心)及巴尔的摩(霍普金斯大学),被公认为最受欢迎的讲者之一。同时,所到之处,常为慕名而来的求诊者排忧解难,受到赞誉。 先后被推选为重庆市医学会感染病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病毒学全国委员兼理事、中华感染病学分会肝衰竭及人工肝学组副组长、全军感染病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及中华感染病学会副主任委员,标志着全国同行对他个人及科室成就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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