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一方”典型案例 药监局为“一百个谎言”败诉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11-4-24 14:37:00

 

 法院判决重庆市药监局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医疗纠纷律师网重庆消息】2011年4月22日上午,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容逸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重庆市药监局借口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不再“重复”调查西南医院涉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复函》被判撤销,药监局被判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宋中清律师按照《侵权责任法》指引的新维权道路代理受害患方取得了又一例重要胜诉。该案是验证宋中清律师今年3月27日在学术研讨会上为解决医疗纠纷开出的“第一方”效果的典型案例,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重庆市药监局为其“一百个谎言”吃到了败诉,表明国家药监机关的法定执法职责无可隐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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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便不查医疗器械违法 重庆药监局复函被判撤销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11-4-24 14:35:00

 

 法院判决药监局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侵权责任法》医疗维权新途径系列报道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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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云见日现光明──读宋中清《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11-4-7 21:16:00
在“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稿《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全文八千多字,让人感受到足够的力量。同时,又让人明显看到文中多个节点并没有展开论述,点到即止,给人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这里面肯定暗藏着一种境界。
律师开出解决医疗纠纷“第一方”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11-3-29 22:51:00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11年3月27日上午,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和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7号教学楼108室模拟法庭举行。宋中清律师应邀做题为《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的演讲,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开出“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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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提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条例是给汽车配挂板车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10-3-8 15:31:00

同提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条例是给汽车配挂板车

宋中清

  据人民网3月5日报道,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表示,目前我们国家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条文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一部是《侵权责任法》,一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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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璐们的生命在为谁买单?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10-2-25 20:11:00

他们的生命在为谁买单?

  袁璐们的生命在为谁买单

  我在代理袁璐被错用贺普丁致死案件的过程中,思路始终被两种价值的比较与交换所缠绕。这两种价值就是医药的商业价值与患者个体的生命价值。

  葛兰素史克包括贺普丁(拉米夫丁片)在内的药品曾经为这家巨商带来举世瞩目的经济利润。同时,多年来,葛兰素史克一直在为这些药品被质疑的风险而“辟谣”。但是,不管事情发展的态势与其被掩盖的真相怎么扑朔迷离,至少有一点是十分明显的:这些药品在国外遭到调查与处罚的力度远远超过在中国。当这些药品在国外被讨还生命风险的代价的时候,它们在中国常常会得到风平浪静的行医、“行药”环境。

  昨天,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在整个2009年为葛兰素史克带来高达50亿英镑全球销售收入的一款热销药品在美国遭禁。让人记忆犹新的是,在美国,另有一款药品因其潜在风险曾被个案判赔给一名患者的亲属2.5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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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亲属在为什么而诉?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10-2-25 20:10:00

他们的生命在为谁买单?

  患者亲属在为什么而诉
  
  袁璐的母亲邹洪杰是一位中学教师。身材较瘦削,头发已花白。法庭上,坐在她身边,我能够感受到她的柔弱。同时,透过她发言的趋势和劲头,我又明显感到她意志的坚定。

  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我们在法庭上的发言总会较为谨慎。当然会遵循法官指导的程序与进度。但是邹老师的发言让人感觉她有倒不完的苦水,有着生命本身赋予的无穷力量。

  对于这样柔弱而又痛苦不堪的妇女,是什么让她们不畏困难坚持相信法律的力量,经常会引发我的思考与追问。

  一个人原本健壮的生命丧失了。这个生命为谁而丧失,为了什么而被付出,总归要体现人的尊严,要体现生命所能换来和所应换来的起码价值。或许,这正是被过错医疗所损害患者的亲属们到法庭“讨说法”的重要动力。

  这个案件的再审判决不仅让肇事医疗机构承担其本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让重庆高院摒弃了其施行多年的本应摒弃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袁璐的生命在为谁买单,邹洪杰的诉讼付出都实现了为法律进步而买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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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过错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9-12-27 22:01:00

未尽到说明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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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医院漏诊致死女教师案患方胜诉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9-12-23 15:35:00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9年12月21日上午,雅安市女教师许开诊的遗属接到雨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雅安市人民医院被一审判赔16万余元。宋中清律师代理李铭等人取得了阶段性胜诉。

    在庭审中,面对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雅安市人民医院曾表示诊疗无过失,同时医院又表示认可20%的过错参与度。医院对自己举证的川求实鉴[2009]临鉴257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还书面申请再次进行重新鉴定。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了雅安市人民医院存在漏诊失血性休克、诊治措施告知义务欠缺、对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诊断不力和对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的抢救治疗上存在失误,该院消化内科未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及危重病人抢救、交接班制度等过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过错基本被判决认定。

    (2009)雨城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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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奥步:北京医院利用国家资源优势对付受害患方
作者:宋律师 日期:2009-11-9 17:05:00

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18)

  围堵场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

  医院奥步:北京某公益医院拒不承认非法行医,一审被判败诉却未认定非法行医,二审仍要求进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9年11月3日,中央电视台披露该公益医院非法行医,使用三名没有医师资格的学生行医,导致自家医学教授惨死事件。当天,该医院冠以中国共产党某医院委员会的名义发表脱责声明:实习生“违反医院规定未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开具处方乃其个人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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